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行为规范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

 

传文会字2025年(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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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目的
为规范本专业委员会下属项目办公室及课题组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传统文化行业公信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依据《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加入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的项目办公室和课题组及其从业人员含兼职、外聘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项目办公室和课题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行业道德,坚持:

尊重传统,守正创新: 深刻理解并尊重传统文化精髓,在保护与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诚信守法,公平竞争: 恪守商业道德,遵守市场规则,杜绝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弘扬正气,引领风尚: 传播积极健康的传统文化价值观,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倾向,维护文化安全

服务社会,担当责任: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品质,促进传统文化教育普及和公共文化服务

专业精进,协同发展: 持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会员间交流合作,共同促进行业进步。

第二章 业务活动规范

第四条 传承与保护

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古籍文献、文物复仿制等领域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坚持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原则,反对歪曲、滥用、过度商业化等损害传统文化原真性的行为

积极支持并参与传统文化的记录、研究、抢救性保护工作

禁止使AI生成内容冒充传统技艺作品;

未经许可将宗教场所文物用于商业展览

第五条 内容创作与传播

创作、生产、传播的传统文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影视作品、演出、展览、数字内容、文创产品等)内容应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尊重历史事实,严谨考据,避免传播错误的历史文化知识和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仁爱、诚信、正义、和合、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

坚决抵制利用传统文化名义宣扬封建迷信、极端思想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原创,合法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传统文化资源

积极保护自身在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

反对和举报各类侵犯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行为。

教育培训

开展传统文化教育培训活动,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格师资,确保教学内容科学、准确、系统

注重教育实效,以培养兴趣、提升素养、掌握技能为目标,反对急功近利和过度应试化倾向

保护学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交流

在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中,应积极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维护国家文化形象

遵守国家涉外法律法规和文化交流政策,确保交流活动的正确导向

尊重他国文化,促进文明互鉴。

第三章 内部管理与责任

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单位运营和员工行为

加强从业人员(尤其是核心传承人、研究人员、教师、艺人等)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建设与培训。

第十条 社会责任

积极参与公益文化活动,支持传统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普及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关于传统文化的公益活动;

关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社会问题(如传承人老龄化、后继乏人等),力所能及地提供支持

倡导环保理念,在经营活动中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十 信息报送与沟通

及时、准确地向专业委员会报送要求的信息和资料

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调研、培训、交流等活动

主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困难和建议,积极建言献策。

第四章 行业自律

第十 行业自律

自觉遵守本规范,主动接受专业委员会和社会的监督

勇于批评和抵制行业内违反本规范、损害行业形象的行为

积极配合专业委员会开展的行业自律检查和监督工作

做好学术研究工作,不参与政治活动;

不开展、不参与、不讨论关于宗教、封建迷信等任何形式的活动;

不得以研究之名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文化渗透项目

禁止通过会员体系发展层级式营销(参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 监督机制

专业委员会负责本规范的宣传、解释、实施监督和修订工作

建立项目办公室和课题组信用档案,记录遵守规范情况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对项目办公室和课题组违反本规范行为的投诉。对举报违规行为者给予项目优先推荐权。

第十 奖励
    对严格遵守本规范、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方面表现突出、为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项目办公室和课题组,专业委员会可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优先推荐等形式的奖励。

第十 惩戒

对违反本规范的项目办公室和课题组,专业委员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口头警告;

书面警告

取消项目办公室和课题组资格并行业通报;
涉及违法违规的,将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所有。

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秘书处